国际商标
(一)德国商标注册
Trademark Fees and Documents in Germany
德国商标概要:
1、1990年10月3日,原东、西德(即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实现了统一。根据同一天生效的有关德国商标和领土延伸到的过去国际注册商标的统一条约第二部分的规定,自该条约生效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应依照原西德的法律注册并在整个德国生效。1990年10月3日之前原东西德的商标申请或领土延伸到西德的国际注册仍由原机关分别处理并在原东西德的领土上分别保持效力而不相互延伸。
1991年9月2日通过并于当年年底生效的另一个法案规定,在1990年10月3日之前在原东西德取得并存在的所有工业产权自动延伸到整个德国。这一延伸不要求权利人提出自动发生。至此,原东德的商标法不复存在而完全由西德法律取而代之。
2、现行的德国商标法最初制订于1968年,经1979年和1987年两次修改。1979年修改时增加了保护服务商标的内容。商标法的实施细则是1986年修改生效的。
新的德国商标法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商标法包括;商标必须在审查后立即注册。注册商标将给予公告并且在3个月内可以对该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这条重要的法规使得商标所有人即使在商标尚处于被异议时也可以对侵权行为起诉。新的商标法还包括保护理标志的施行法规。
3、德国法律规定商标权的取得基于注册。在德国,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可以依法申请注册。
4、德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但是,申请注册商标时,一个申请可以包括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只是申请人应当按类别的多少缴纳规费。
5、目前,德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德国于1995年12月20日认可《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96年4月1日在德国境内生效。
6、 国家英文缩写:DE。官方使用语言:英语
申请人主体资格: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申请注册商标。德国商标局对申请人不设过多限制,对于申请人要求方面,只需要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证明文件即可,例如:如果以个人名义申请德国商标,则需要提交该个人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如果以企业申请,则提交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
所需材料:1.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2. 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3. 商标图样4.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官方回执时间: 4周
注册所需时间:4-9个月
德国商标有效期:10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异议期限:30天
审查程序:申请——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德国商标的续展: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后2个月内提交,在该期限后若还未缴纳规费,将发出付费处罚的最后通牒;若在期满6个月内或最后通牒下达1个月后还未缴纳续展费用的,注册将被撤销。
德国商标查询http://www.dpma.de/
德国商标注册审查规则:
专利局将对申请文件的形式以及商标是否有注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但不对该商标之前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注册或申请进行审查。对商标的注册性进行审查后,对于有注册性的商标予以刊登商标公告。在公告期3个月内,任何相同或相似商标的主持人或在先申请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由专利局作出裁定。
以下情况将不予注册:1.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2.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或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而造成公众联想的。3.与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这种注册商标没有合法理由的不公平使用将会给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带来损害的。
注意事项
商品/服务
该国采用标准尼斯分类
申请基础
不需要
证据提交
完成注册不需要提交使用证据
商品个数
不限
是否审查相对理由
不审查
是否可加快审查
可加快审查,不需要加快审查的理由,但需要缴纳费用
异议
自2009年10月1日起,未注册商标权利人也可对公告期内的商标提出异议。
转让
商标所有指定商品需一并转让,若只需转让部分商品,需将原注册商标分开。
转让协议不需要公证认证
转让不备案也有效,但最好办理备案
许可
可以许可部分商品、部分地区
分为独占许可、普通许可
许可协议不需要公证认证
许可不备案也有效,德国专利商标局不办理许可备案
部分德国品牌